关乎“社保”,12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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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啦

2023年12月1日起,《社会保险经办条例》施行,让我们更便捷享受社保待遇

如何完善?

有哪些便民举措?

人社、医保和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解答你关心的问题!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图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如何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政策?

在养老保险方面,要落实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户籍限制,组织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在工伤保险方面,巩固建设工程领域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成果,积极推进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加快职业人群工伤保险制度全覆盖的步伐。这期间重点推一个试点,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这个试点从去年7月1日启动实施,第一批试点在7家平台企业开展。截至7月底,平台企业在7个省市已有615万人覆盖进来。还将在实践中不断总结,不断探索完善,建立健全职业伤害保障管理服务规范和运行机制。

今年医保局在推进全国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方面有哪些进展?

今年前8个月,全国住院、普通门诊和高血压、糖尿病等5种门诊慢特病的跨省直接结算总人次达到了7216.71万人次,减少群众垫付972.1亿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增长了245.1%和91.77%。

目前,所有参保人都可以进行异地就医备案,其中急诊抢救人员视同已经备案。全国已经统一了备案有效期,有效期内参保人可以在就医地多次就诊,并能在备案地和参保地双向享受待遇。

在核验社保待遇享受资格上,有哪些便民举措?

一是开展信息比对认证。《条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通过信息比对、自助认证等方式核验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

二是推行远程自助认证。推广生物特征识别认证、手机应用远程认证等服务,支持老年人利用国家和地方自助认证平台等,实现自助认证,为解决部分老年人不会使用智能手机认证的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手机应用中开发了“他人代操作”的功能,家人或者工作人员可以帮助老人认证。

三是通过服务精准开展认证信息的核实。《条例》还规定,通过信息比对、自助认证等方式,无法确认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委托用人单位或者第三方机构进行核实。近年来,对信息比对不能确认待遇领取资格的人员,结合全民参保计划和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包括健康体检、文娱活动、走访慰问等方式,开展认证信息核实,寓管理于服务,还主动为行动不便者提供上门服务。

目前,全国利用数据比对和自助手段完成认证的比例总体已经超过了70%。

本次条例的许多内容都与我们息息相关。另外,“随申办市民云”APP也能够提供相应的服务,助您轻松办事、便捷查询,一起来看看详情

一、社会保险登记和关系转移

1、【登记办理】

用人单位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个人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以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社会保障号码,取得社会保障卡和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2、【电子凭证】

社会保障卡是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凭证,包括实体社会保障卡和电子社会保障卡。

电子社保卡

与“实体卡一一对应”

是社保卡线上应用的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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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电子凭证是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待遇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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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随同转移】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同转移。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等不同性质用人单位之间流动就业,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同转移。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未享受待遇的个人跨统筹地区迁移户籍,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随同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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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随同转移】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同转移。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跨统筹地区迁移户籍或者变动经常居住地,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可以按照规定随同转移。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之间的关系转移,按照规定执行。

6、参加失业保险的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其失业保险关系随同转移。

7、参加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在新就业地参加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二、社会保险待遇核定和支付

1、【提出申请】

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2、【遗属申领】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或者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其遗属可以依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核实有关情况,按照规定核定并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3、【医疗费用结算】

个人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因特殊情况个人申请手工报销,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的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参加生育保险的个人申领生育津贴,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病历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病历资料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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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伤证明】

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依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工伤旧伤复发确认,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诊断证明、病历资料。

5、【工伤费用支付】

个人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安装配置辅助器具费用中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直接结算。

因特殊情况用人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手工报销,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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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办理时限】

个人申领失业保险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个人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

个人申领职业培训等补贴,应当提供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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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和管理

1、【服务平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托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等实现跨部门、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

2、【多渠道办理】

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事务,可以通过政府网站、移动终端、自助终端等服务渠道办理,也可以到社会保险经办窗口现场办理。

3、【特殊群体服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无障碍信息交流,完善无障碍服务设施设备,采用授权代办、上门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便利。

4、【免费查询】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免费向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核对社会保险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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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社会保险经办监督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保护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畅通监督渠道,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对社会保险经办进行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听取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应当及时反映用人单位和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的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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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卷

为了进一步提升“随申办”涉外服务专窗能力和水平,旨在给在沪外籍友人打造更便利、更实用的政务服务窗口,“随申办”将面向本市海外人士收集关于涉外服务的意见和建议,以进一步优化“随申办”涉外服务体验,更好的助外籍人士乐居上海。

2023随申办涉外服务调研问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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