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时广告宣称有楼巴接送 业主入住后却未兑现!法院判了

卖房时广告宣称有楼巴接送 业主入住后却未兑现!法院判了

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案例涉及商品房预售、二手房交易两种主要合同类型,涵盖销售广告、出卖人告知义务、商品房交付标准、违约免责事由、一房二卖、贷款未获批准、虚假交易、违法搭建等多个热点问题,保障民生权益、鼓励诚实守信、构建良性交易秩序,体现了广东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不断加大房地产交易司法治理力度,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服务保障的司法实践。

据了解,今年前三季度,广东省商品住宅销售额超1万亿元,占全国销售额的12.6%。今年1月-10月,全省法院共新收一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6441件,同比下降20.14%;诉前调解有关纠纷58206件,共23930件调解成功;审结案件24168件,其中16482件适用小额诉讼或简易程序,5911件调解或撤诉,调撤率近四分之一,纠纷源头化解和实质性化解效果明显。

典型案例:卖房时广告宣称有楼巴接送  业主入住后未兑现起诉获支持

某房地产公司在销售广告中宣传小区提供免费楼巴,并详细说明楼巴数量、开行频率、往返地点等。陈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对楼巴作出约定。

陈某入住小区后,发现实际提供的楼巴与广告内容不一致,遂起诉请求判令某房地产公司按照广告内容提供楼巴并予以赔偿。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房地产公司关于楼巴的广告内容确定、具体,案涉楼盘位于公共交通不便地区,楼巴广告对业主作出购买决定具有重大影响,应认定构成要约,属于合同内容。某房地产公司没有按照广告内容提供楼巴服务,构成违约。因提供楼巴属于服务义务,不适于强制履行,故酌情按照购房款0.5%的标准判决某房地产公司向陈某支付违约金。

法院指出,开发商为促销投放广告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关于楼巴的广告宣传明确、具体,依法对开发商具有约束力。开发商未依约履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该案对于规范市场秩序、促进行业自律具有积极意义。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粤法宣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莫伟浓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张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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