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驻港领事机构有关房地产地契续期须获得外交部驻港公署批准

外国驻港领事机构有关房地产地契续期须获得外交部驻港公署批准

@大湾区之声 消息,香港特区政府发展局今日(7日)公布《政府租契续期条例草案》(《条例草案》),通过法例设立恒常机制,由特区政府定期刊宪,以精简及有序方式分批为地契续期,省却所有业权人与政府签立新地契的繁复手续。

此外,按照外交部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的指示,《条例草案》订明,驻特区领事机构和在特区享有特权及豁免权的国际组织代表办事处拥有而用作办公用房、馆长寓邸或馆员住房的房地产买卖包括续契等事宜,由于属外交事权,亦须继续按公署就相关房地产并自2022年6月生效的要求,于地契到期前先取得公署批准,再加上政府的续期批准,地契才可获续期。

© 版权声明
THE END
喜欢就支持一下吧
点赞5 分享
评论 抢沙发
头像
欢迎您留下宝贵的见解!
提交
头像

昵称

取消
昵称表情代码图片

    暂无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