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积金将建信用评价等级 信用差或被限制业务办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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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5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公告,对《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集意见。

该《办法》适用于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c + k h : o提取、贷款等业务活动有关的各类行为主体。

北京公积金将建信用评价等级 信用差或被限制业务办理资格

《办法》中提到,北京住W \ P /房公积金信用评Z R i 9 R f h价结/ } i [ T . \ O 3果区分为A(优)、B(良)、C(中)、D(差)四等,具体又分为A、A-、B+、B、B-、C+、C、C-、D九级,评价内容及标准(见附件1、2)根据上级监管政策适时调整。

其中,信用等级评价为D级的单位,信用有效期内将被采取惩戒措施,包括w N m将单位、单位法定代表人、单位经办人记入管理中心不良信息库,限制其业务办理资格;取消线上业务及自助业务办理资格;失信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按规定面向社会公示等。

信用等级评价为D级的职工,信用有效期内将被记入管理中心不良信息& w c L库,被限制业务办理资格;被取消线上业务及自助业务办理资格;其失信信息也将被公示等。

《办法》全文内容如下: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F j m 4

章总则

条为推进北京住房公积金. O [ p t n A / n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北京市公$ O m N d H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北京市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活动有关的各类行为主体(以p Y ^ b 1下简称信用主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管理,是指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对信用主体开展信息采集、评价、[ r J x p采取差异化监管的过程。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遵循客观公正、分类分级、动态调整、G d f诚信便利、失信惩戒的原则。

第五条管理中心根据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要求,推动实\ v X T g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及评价

第六条管理中心采集信用主体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单位名称、统一社0 E Z ! X会信用代码j U s x B ] m% X b n l – 2法定代表人% | I u H c s )或负责6 7 \ [ f 1人姓名、单位缴存比例等基本信息;

2.职工姓名、身份证号、住房公积金账号等基本信息;

3.职* : 9 c F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缴存时间、提取额、提取时间、贷款发放额、还款记录等业务办s g _ 6 a l ] H i理信息;

4.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代码、行政责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等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信息;

5.上级监管部门要求采取联合奖惩相关信息。

第七条管理中心对采集的信用信息进行记载、维护和应用管理。

第八条北京住q 1 % 1 T a O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结果区分为A(优)、B(良)、C(中)、D(差)四等,具体又分为A、A-、B+、B、B-、C+、C、C-、D九级,评价内容及标准根据上级监管政策适时调整。

第九条An K { 7 5 w +级、B级、C级评价结果有效期原则上为一个自然年度(即自然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J L S K ~31日),如期间发生信用等级调整,新的信用等级有B H O P \ N 9效期按照一个自然年度内剩余时间认定为有效期;f | 2D级评价结果有效y 4 \ J g h *期为五年,如期间发生信用等级调整,以新的信用等级调整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第十条管理中心采取集中评价和实时评价相结合方式,对信用等级实施动态调整。

对于A级、B级、C级及有效期届满的D级信用主体,每年一月集中组织信用等级评价,考核周期为上一自然年度。

对于在业务办理或行政执法过程中j # D _ x x发现应当调整信用主体信用等级时,由业务经办人员或执法人员在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对信用等级实时调整。

第十一条信用主体出现符合多个信用等级的情形,以较低信用等级为最终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信用评价信息的公开程度和公开范P t ; } 0 E F 1围,可分为以下三类:

1.完全公开的,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北京市信用信e Z | ` l息网站及管理中心\ m l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2.依授权公开的,仅限向被授权的主体披露信用评价结果;

3.内部使用的,仅限于7 ] P 4 [ J A管理中心各业务经办部门使用,或与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共享使用。

第十三条管理中心应提供方便快捷的查询渠道,保障信用主体查询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的权利。

第三章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十四条信用等级评价为A级(G ] ] s 3 M ; e n含A、A-)的单位,信用有效期内可享受下列守信激励权益:

1.业务办理可按5 X l z % j u S W规定适用信用承诺制、容缺办理;

2.在“双随机”系统免于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检查;

3.按照法律法规及北京市相关政策要求,应给予的其他守信激励措施。

第十五条信用等级评价为B级(含B+、B、B-)1 v + T B的单位,信用有效期内可适用下列守信激励权益:

1.业务办理可按规定适用信用承诺制、容缺办理;

2.在“双随机”系k J 7 b H L y统按照基准比例随机抽查,P ^ j基准比例在当年管理中心执法检查计划中A a K 6 X | H确定。

第十六条信用等级评价为C级(含C+、C、C-)E A s r V的单位,信用有效期内可适用下列监管措施l n 3 C Q r K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将单位、单位法定代表人、单位经办人记入管理中0 L p w p p r k心不良信息库,列入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资格和材料审核关w T z q注对象;9 2 t : Z $

2.取消适用信用承诺制度、容缺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资格;

3.将单位列为一般监管对象,在“双随机&Q O ? l W srdquo;系统按照2*基准比例随机抽查。

第十七条信{ & 6 U = _ F用等级评价为D级的单位,信用有效J 7 5 M 0 Y T期内可适用下列惩戒措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将单位、单位/ B |法定代表人、单位经办人记入管理中心不良信息库,按照上级监管要求限制其业务办理资格;

2.取消线上业务及自助业务办理资格;

3.失信信息将报送至北2 K X B京市大数据平台、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等,按规定面向社会公开展示;

4.在企业信用信息网站及管理中T \ Q ( E心门户网站公示对单位的行政处罚信息;

5.将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双随机”系统加大检查力度,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每年检查一次;

6.按照上级监管要求纳入联合惩戒范围;

7.按照法律法规及北京市相关+ ! U M政策要求,应给予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十八条信用等级评价为A级(含A、A-)的职工,信用有效期内可享受下列守信激励权益:

1.业务办理可适用信用承诺制、容缺办理;

2.按照法律法规及北京市相关政策要求,应给予的其他守信激励措施。

第十九条信用等级评价为B级(含B+、B、B-)的职工,信用有效期内业务办理可适用信用承诺制、容缺办理。

第二十] B G条信用等级评价为C级(含C+、C、C-)的职工,信用有效期内可适用下列监管措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o U X N P . Fi e t J

1.职工记入管理中心不良信息库,列入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资格和材料审核关注对象;

2.取消适用信用承诺制度、容缺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信用: – 3 Z n +等级评价为D级的职工,信用有效期内可适用下列惩戒措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将职工记入管理中心不良信息库,按上级监管要求限制其业Y o –务办理资格;

2.取消线上业务及自助业务办理资c Z % e 2格;

3.失信信息将报送至北京市大数据平台@ Y 2 }、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等,按规定面向社会公开# l \ G F |展示;

4.按照上e i ? k d ; O S m级监管要求纳入联合惩戒范围;= { / 8 G h ^ =

5.按/ m M M 2 @ 2 k x照法律法规及北京市相关政策要求,应给予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二十二条管理中心应建立健全信用评价结果共享机制,按照上级监管部门要~ $ ;求将信用评价结果共享至相\ Z [ x W x M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四章信用异议及修复

第二十三条信用主体认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异议申请:

1.管理中心信用评级认定有误;W g c v i y ^ r I

2.管理中^ @ u f心未按M M j + I规定受理或通过信用修复申请的;

3.管理中心未按规定停止公示已完成信用修复的失信信息的。

第二十四条信用主体对住x Z i 1 z 1房公积金信用等级评定有异议的,可通过业务柜台、门户网站、12329热线等渠道提出异议申请。

第二十五条管理中心自收到信用主体异议申请之K * d 4 \ i 6 ]日起5日内须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书面告知信用主体理由;予以受理的Z 7 U j 2,应当在10日内完成信用数据核查,对异议信息作出维持现状、修改更正、停止公示( t , f等处理,并向信用主体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第二十六条对异议信息作出修改更正、停止公示等处理的,管理中* y @ j p K心应同步更改业务系统信用L G I # # 6 F等级记录,调整公示在“信用中国(北京)”、中n Y [ [ 9 . . +心官网等网站上的信息。

第二十七条信用主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1.主动改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

2.公示期已满3个月,信用主体按照市信用主管部门规定参加信用修复培训并公开做出信用修复承诺的。

第二十八条信用主体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可通过业务柜台、门户网站、12329热线等? * ; X f 7 x渠道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第二十九条管理中心自收到信用v W g v p =主体修复申请之日起5日内须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书面告知信用主体理由;予以受理的,应当在10日内完成信用修复,并书面告知信用主体申请结果。

第三十条对信用状# ` n k \ _ J ^ S况作J & n出修q : x Q N # \复处理的,管理中心8 # D b – ( u应当同步更改业务系统信用等级记录,调整公示在“信用B 9 O ` /中国(北京)”、中心官网等网站上的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指期限以工作日计算。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以上&rdquoM T J 6 0 = { [ .;“超过”均# O L W P包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 7 $ # h C r I分中心和北京{ e r $ ;铁路分中心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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