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实施存量住房“以旧换新”活动住房公积金配套措施的通知》。
《通知》指出,如原旧房曾经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已结清,在购买新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按原旧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条件认定结果执行。参照我市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新购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额度上浮20%。即个人60万元、家庭120万元。
新购房办理购房和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按购买原旧房时的提取条件认定结果执行。
上述配套措施的实施期限与南京市存量住房“以旧换新”活动的实施期限一致。通知内容自2024年7月5日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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