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什么是综合地价款?

【定义】是北京市针对政府批准统一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销售的一类住房

通称为一类经济适用住房 再次出

售征收的土地收益等价款 ,一般称之为综合地价款。

【纳税人】承受一类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权属的单位或个人,即购买人。在实际业务中,常见的纳税人就是购房人。

【计税依据】

① 2008 年 4 月 11 日起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 5 年后,可以按市

场价出售所购住房。产权人应按 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 70% 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即综合地价款)。

② 2008 年 4 月 11 日 含 前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和《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具体问题的通知》

京建住〔 2009 〕 255 号 中第一条所列家庭,取得契税 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 5 年后,可以上市出售,产权人应按

出售价格的 10% 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即综合地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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